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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0-01-03 09:14  

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津理工校〔201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委〔201619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学校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审计。

第六条 校长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审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审批学校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四) 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工作报告;

(五) 审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与相关责任追究方案;

(六) 审批其他与内部审计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组织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 拟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 编制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五) 编制并下发审计通知;

(六) 根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七) 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九) 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的专项审计;

(十) 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

(十一) 完成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现场工作;

(二) 真实完整的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 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 完成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范围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工作范围:

(一)   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重要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   学校财务计划,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财务决算;

(三)   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   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

(五)   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

(六)   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七)   学校管理的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   学校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   学校及所属单位集中采购、招标管理情况;

(十)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工作权限:

(一)   参加学校有关财经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   检查有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在本年度编制学校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审批。

年度审计计划应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学校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学校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委托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上年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存在的问题,对审计发现问题未加整改的,纳入审计报告重点披露,相关责任从严追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合适的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   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   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   检查和评价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准则的遵循程度,评估审计风险;

(四)   为今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沟通和交流。如果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经过沟通后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向校长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书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向个人或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没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诉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或申诉,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作出适当调整,最终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针对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问题,审计处下达审计意见书,责令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重要问题,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分析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或约束。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评先选优、领导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批准后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将审计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或校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津理工审〔20051号《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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