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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0-01-03 09:24  

天津理工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津理工审计[2019]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学校预算安排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下属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是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制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当年竣工项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后勤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修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学校其它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计划,均应及时送审计处备案。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完备,投资是否纳入学校或本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   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   投资项目估算是否合理,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四)   审核设计概(预)算是否超过项目计划投资控制金额;

(五)   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型费用的洽谈。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核招标文件。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合规性,招标范围与方式、招标公告时间、澄清时间、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变更办法等是否准确、合理;

(二)      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工程量计算、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技措、修缮项目内容与计价是否完整准确,税金及其他项目费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三)      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规范,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四)      监督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公平公正;

(五)      审核招标报价。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招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完成清标程序;审核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基建、修缮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二)审核是否按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

(三)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及拟定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合规,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和评价。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与施工变更论证。主要包括:审核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了授权控制程序,变更的原因、内容等是否明确,变更调整预算是否合理。

(二)      对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核暂估材料定价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落实会签制度;审核材料与设备采购计划清单中的材料、设备的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等是否与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相符;审核材料、设备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的合理、合规性;核查重要材料、设备的出场合格证及进场抽检与验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      对施工进度、质量、监理和投资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评价建设、修缮项目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进度款的计量计价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有无超额支付,有无变更价款未经签证直接支付;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工程形象进度相符;审核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甲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假申报的现象。

(四)      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五)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活动。

(六)施工过程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取“三审”制:外部施工单位自审、学校主管部门初审、审计处终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等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完整、合规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初步意见书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规定确定直接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审计完结后,及时办理资料归还交接手续,并将《工程竣工项目结算审计报告》送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完毕后,主管部门应协同财务处及时开展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写项目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决算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      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      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      转出投资、应核算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      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

(八)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它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建设基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      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      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可经学校批准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      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      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四)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及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因不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善而导致审计时限延长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参与审计监督与咨询工作,对工程审计咨询意见或建议的有关事项及时进行回复反馈、督办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处或学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签的,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对涉及水、电、燃气、供暖等抢修工程项目审计,可视情况简化审计程序,但必须遵守相关管理制度,抢修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复杂程度,经学校批准,可采用全过程跟踪的方式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津理工审[2005]8号《天津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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