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津理工审计[2019]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控制采购成本,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是指学校为从事日常管理活动或为了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目的,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购买物资设备的各类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审计监督的形式以采购过程监督为主,必要时可开展采购工作全面审计。
采购过程监督重在评价采购程序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遵循情况,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监督的日常化。审计人员参与但不干预具体采购业务工作,对于采购过程违反规定程序的应该及时制止或纠正。
采购工作全面审计需经学校批准并列入审计计划,实行从项目的申请、计划、立项审批、招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和财务结算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结算付款等。
第五条 采购计划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采购计划是否已编报预算,并按学校预算执行,采购立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已经批准并落实到位;
(二) 审查有无超计划、无计划的采购行为,追加的采购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 审查采购前采购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组织对多家供应商所供商品的价格与质量等方面进行比较与考核。
第六条 采购招投标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核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学校管理规定分别办理集中采购与单位自行采购手续;是否违规将采购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避开公开招标;对达到招标或集中采购标准的,是否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不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除外)。
(二) 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检查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无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等行为;检查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公示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 审查评标程序的合规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理;投标商家是否达到法定数量;开标会议主持人、唱标人、专家评委及主任评委是否在相应权限内履行职责;有无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方式、评标方式、评分标准以及修改招标文件重要条件和内容等。
(四) 审查评标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对于高价中标的,评委会是否以书面形式充分说明原因。
(五) 审查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与答复。
第七条 采购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采购合同主体,重点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审查时主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专业、有效期限)、资质证书(从事专业等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经营业绩等。
(二) 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具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涉及名称是否规范,数量、规格、质量、性能、金额、付款方式表达是否准确;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三) 采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预算要求,如有超计划指标是否已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
(四) 对涉及安全保密的物资设备采购,是否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
(五) 涉及大额资金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八条 采购货物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采购的物资设备是否验收、入库,验收小组是否对交货产品与样品及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形成验收与入库记录;
(二) 涉及重大设备是否按国家规定经过专家验收或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合格。
(三) 对于验收发现的偏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及时、合理与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 采购结算与价款支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货款结算金额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 审查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提供的支撑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准确、有效。
(三)货款结算是否在对应的项目预算中开支,支付手续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应审计而未报审计处审计的物资采购项目,学校财务不得予以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审计的项目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津理工审[2010]6号《天津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