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津理工审计[201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旨在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服务保障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科研经费范围。
第五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
(八)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九)研发、财务、采购、实验、生产、销售、转让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十)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十一)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方式。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改善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津理工审[2010]5号《天津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