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津理工审计[201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处级以下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天津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专业学院、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科研院所和群团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逐步实现任职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天津市和我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或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2.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
3.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及执行“收支两条线”;
4.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
5.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情况;
6.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1.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类资产的使用状况及保值增值情况;
3.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1.对外投资的论证及审批情况;
2.对外投资的效益情况;
3.建设项目程序执行情况;
4.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竣工项目的验收和财务决算情况。
(八)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1.资金、票据和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批情况;
3.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由学校组织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有关事项等。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得拒绝、阻碍。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向审计处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处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决定。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一)任期内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二)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资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三)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四)财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任期内的各类审计报告或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资料;
(六)任期内大额资产的采购明细,须列明资产采购的时间、资产金额,并附相关的审批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
(七)任期内大额资产的处置明细,须列明资产处置的时间、资产原值,并附相关的审批文件、资产处置资料及资产处置收益上缴的相关凭证资料;
(八)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九)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及本人应根据审计内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发送至被审计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向组织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和已有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处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可分别由本部门复审或由上级审计机构复审、仲裁。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和应负的责任,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未涉及的事项不做评价。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教育系统的有关行业标准;
(六)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统计资料、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区域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津理工纪检[2005]7号《天津理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