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报废;
(五)基建、修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有关行政负责人和所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