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介入时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只审“量、价”,主要针对结算进行审计,不涉及建设项目前期决策以及有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事项,还未真正实现“关口”前移的“全过程控制”,缺乏事前预防和风险管理。随着高校各领域改革的日益深化和经济活动日趋多元化,内部深层次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建设项目投资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层出不穷,更使利益相关方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和控制系统,才能有效解决舞弊、腐败和管理不当问题,而在这一监督和控制系统中,内部审计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针对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内部审计必须创新跟踪审计模式,从决策阶段就开始介入,跟踪全过程,推行审计时限办结制度,构建以风险为基础的重点环节控制模式。
建设项目前期决策阶段
建设项目前期决策主要涵盖了高校内部研究和论证,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以及高校内部规定履行审批流程的过程。以往内部审计的触角未涉及过该阶段,基本处于监督空白地带,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范围应从“量、价”转向全过程监控,为高校内部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因此,工作重点应当从前期决策就介入,在这个阶段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对建设项目及管理在建设前组织开展研究、论证、决策、准备等工作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审计,增加审计的超前性、时效性和建设性。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审核
内部审计人员在这一阶段主要关注报送方案资料的“三性”,即审查各阶段报送方案资料的充分翔实性、计算准确性、结论客观性,同时,还要审查项目咨询机构的资质、评估其编制相关文件的能力。重点审查的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选址规划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环保申报和批复文件、项目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等资质文件和招标资料、内部决策程序、会议纪要等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审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项目备案等工作流程,针对每个环节的合规性以及效果性进行跟踪审计,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性作出客观评价。审查的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批复等文件,土地、地勘、市政等批复文件,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环境评价等批复、资金证明等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批报建审核
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审核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行政许可批复的真实性、行政许可的时效性和内部审批流程的完备性。审查的主要资料包括:选址、用地、工程、土地、环保等手续,消防、质量、施工等许可证文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在这一阶段,明确高校内部基建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要求将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关资料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审核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规性,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含工程量计算书的初步设计概算书、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一)招投标阶段审核
一是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是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授予合同等相关事项的指导性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基建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将招标文件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目的主要是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阶段对招标文件的审计,如果采用外包的方式,基建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送外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先送内部审计部门,由内部审计部门转交外部审计机构,该程序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
二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先送交编制单位编制,然后提交内部审计进行审核。为了加快进程,基建管理部门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送交编制单位,同时送内部审计进行同步计算、审核,就该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和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进行重点复核,对有异议的量、价部分与编制单位进行核对,提出修正意见,并于招标文件发布2个工作日之前出具审核意见,这一做法缩短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是在实践中的一个尝试,得到基建管理部门的认可。
(二)施工阶段审核
一是施工合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案由基建管理部门交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内部审计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对施工合同内指定分包的工作内容,总包方在发放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前,先报基建管理部门交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就造价相关部分条款出具审核意见,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修订后方能实施招标。如果针对工程需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单位须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将拟订的补充协议送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是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核。一方面,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设单位确定发生设计变更的同时,应将与该设计变更有关的全部资料一并交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就变更的理由、变更的程序、是否为经济变更及变更的预估费用是否合理等发表审计意见。另一方面,正式签订的工程洽商记录只可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造价问题,只记录、不定价。具体操作程序为:施工方出具工程洽商变更单申请,经设计和监理认可该洽商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后,经基建管理部门转交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内部审计部门对该洽商变更从造价角度出具是否变更的意见。如工程洽商可能存在造价变动,须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如参与各方一致认定洽商内容会导致造价的增减,须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
一般变更,内部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和施工方确认,经确认后的设计变更费用审核单作为竣工结算资料。
三是现场签证审核。发生现场签证时,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监理、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方参与现场勘察;现场签证涉及工程量时,建设单位须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认,共同签认的资料才能作为计算签证价款的依据。
四是隐蔽工程审核。隐蔽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主材,主材到场基建管理部门应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到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自主安排时间或主材到现场后接基建管理部门通知,经常性到现场巡查,并做好工作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五是工程进度款审核。施工单位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予以签认,施工单位依据签认后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编制统计报表及月度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月度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经监理审批后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然后报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六是工程索赔的审核。如果发生索赔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审计资料:索赔报告、索赔依据、索赔费用组成的详细分析计算书。施工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索赔资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上述资料提交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收到资料7至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核
一是施工单位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及时编制并报送竣工结算书。
二是建设单位审批后将施工方报送的完整的原始竣工结算资料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三是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价调整项目,未经报审和审定的将不予结算。内部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等要求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四是内部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并及时向组织及基建管理部门汇报或通报,然后将初步审核意见向有关各方征询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是经内部审计三级审核后,形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召开结算审核成果的定案会议,几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经几方签字盖章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六是对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等进一步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协商不成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
建设项目后续阶段
(一)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直接影响项目效果的问题,应当直接向管理层报告,并向基建管理部门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关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后5日内进行回访检查。
(二)提交控制分析报告
每季度终了,内部审计部门将按照该季度审计情况,出具该季度项目造价控制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合同签订、形象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对造价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同时,应出具季度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按要求按时向组织内部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季度审计报告,作为控制造价、规范管理的依据,内部审计应及时向组织相关领导报告审计总体情况。
(三)报送跟踪审计信息
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梳理总结跟踪审计、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还可以出具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还要报送审计信息、审计要情或专项报告、调研报告,要聚焦集中、研究深入、建议到位,通过向组织适当管理层以及基建管理部门反映,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一方面,对资金管理进行审计,包括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和各类建设资金单位情况等。另一方面,对会计核算进行审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情况、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同时,还要对建设项目绩效进行审计,绩效审计既可以专题开展,也可以与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跟踪审计结合进行,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贯穿审计全过程。(作者邹积娜单位系天津师范大学审计处)
来源:《审计观察》杂志2023年第8期